打压民众的报复性“执法”几时休?
2010年初,孙庄村被列入山东金乡县地产开发序列。因村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根据县*府指示,村民选出17村民代表。2010年3月30日下午,孙庄村“村民总代表”原支书孙超与十几代表一道前往*府协商补偿事宜。在会议现场被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拘(2012年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金乡县检察院指控孙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在建设自家冷库、化肥厂时少批多占耕地7146平米(合10.72亩),2011年1月,金乡县法院以“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对孙超判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为1997年至2002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此明显追诉时效问题一审中未被提及?假如孙超违法犯罪几年前为什么不抓?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对如此明显“超过追诉时效”问题没有发觉?“超过追诉时效”为何还能被判罪?这是否意味司法部门不按法律办案,要想定你有罪就有罪,没罪也有罪,今天中国社会有多少法律被变异为长官的家法、私法,这是长官意志操纵?一切全凭官员意图,法律是当不得真的。当长官意志废弃了法律,是法律的悲哀,如此只会让司法失去公信力,这是产生社会乱象的根源。
对此,孙超提起上诉,济宁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1年10月,公诉机关撤诉,金乡县法院“准予撤诉”。孙庄村民相信老支书总可以无罪释放了吧?然而,孙超家属多次去金乡县检察院要求放人,得到回答是“你们再等几天”。为民请命的“老支书”仍然被羁押看守所。孙超家属多次到济宁市、金乡县检察院反映未放人问题。济宁市检察院向金乡县检察院发送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函。既然公诉机关撤诉,县法院“准予撤诉”,检察院没有理由关人,更没有理由不放人。可是这一切丝毫产生不了作用,上级检察院的督促也无济于事,地方就是拒不执行。这些年来,在多少地方*府操纵下的法律被扭曲,地方*府如同分封割据的诸侯国国王,可以把国家法律、中央文件排斥在外,坚持我行我素,为所欲为。应有的法律被逼让位,如此将置法律于何地?
2011年12月,金乡县检察院再次指控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比两次起诉发现:第二次起诉书只是把土地换算10.72亩换算成10.75亩。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显然,对老支书孙超的起诉是在不予受理范围,然而,不该受理的依然受理了?在金乡县国家法律,最高法的规定统统失效。一审定罪、二审撤销、重审检察院撤诉、一个月后再以同样理由被起诉。这样的离奇事在金乡县离奇的发生了,县级司法部门权力究竟有多大?可一再排斥法律办案,拒不执行最高法司法规定?一个县级可以任意挑战法律,法律权威何在?如此损伤的何止是执法环境?
金乡县司法部门为什么一再与老支书过不去?说穿了这是报复性执法。如此执法是不谈法律法规的,长官意志决定一切。老支书“错”就错在不该挑头和地方*府协商拆迁征地补偿事宜。尽管是根据县*府指示选出17村民代表,那只不过是逗你玩,当不得真!这些年来,人们见多了报复性执法,假如你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和地方*府意见相悖,地方*府总会找出由头治你。或是计划生育违规,或是多少年前偷了邻居的三瓜两枣啦,总之不管驴年马月的事情总会找出借口的,这种选择性执法说穿了就是报复性执法,是官报复民,是*府打压民众的一种伎俩,民众只有无可奈何被报复的份。实质这是一种极为卑鄙的报复行为,因为民众的或违规违法行为总是构不成犯罪的,而*府拿来大做文章,依然是以强权欺凌民众,是与依法治国理念完全向违背的,这彰显地方*府的野蛮霸道!实质是一种*府违法行*的表现!当今中国司法操纵在官员手中,一切取决于官意,这不能不说是当今法律的悲哀!非常可怕的是地方*府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谁去约束?赞相关美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