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征意见 有多少变化值得期待?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稿”),这是继201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稿”)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新稿与原稿及现行《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究竟有多少新变化呢?
轮胎纳入召回范围
新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新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稿扩大了召回范围。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wer亚太汽车市场预测总监曾志凌表示:“因为轮胎的安全相关度高,而且数量大,成本高。如果企业不及时召回,在事故发生后鉴定责任难度很大,再加上去年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条例是众望所归。”
处罚力度明降暗升
原稿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稿则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八种情形做了规定,要求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中国*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吴景明称,从单纯的行*处罚来看,原稿处罚的力度确实比较“狠”,但新稿降低行*处罚额并不意味着处罚力度降低。他解释道,原稿规定,汽车产品用户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新稿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加容易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陈玉忠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生产者和经营者隐瞒汽车产品的缺陷情况,积极消除产品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避免对公众和消费者构成威胁。( 杨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