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王攀董兴生
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阳市中江县凯江河畔,在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执行下,钟某某等5人将2万尾鱼苗投进了凯江河。
11月28日,钟某某等3人、吴某某等2人均因禁渔期电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钟某某等5人还被责令投放鱼苗2万尾到捕鱼水域,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两起案件均由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中江法院对于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也改变了以往单纯适用刑期加罚金的模式。在判令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钟某某等3人非法电鱼发生在今年5月6日晚。当时,钟某某、刘某某携带游某提供的蓄电池、逆变器组等工具,先到中江县凯江河段电鱼,随后又到中江县南华镇凯江一桥附近河段电鱼。群众发现并举报后,民警将钟某某、游某现场挡获,刘某某则携带电鱼工具逃离了现场。此后不久,刘某某投案自首。当晚,三人共捕获串鱼、泥鳅、鳝鱼等0.69公斤,价值20余元。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下午,吴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也携带电鱼工具,在凯江河段电鱼。后经群众举报,二人被民警现场挡获。两人共捕获鲫鱼等鱼类尾,价值40余元。
经查,年春季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因此,两起案件的案发时间均在禁渔期内。
11月28日,两起案件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违反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此,法院判决钟某某等3人、吴某某等2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钟某某等3人、吴某某等2人,分别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电击捕鱼水域各投放1万尾规格2寸以上的鱼苗。
12月19日,钟某某等5人自行购买了2万尾鱼苗,并拉运到捕鱼水域附近。在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执行下,钟某某等人将鱼苗投放到凯江河中,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补过”。
(图片由中江县人民法院提供)